【案例描述】

某電子交易平臺作為清理整頓后保留的交易場所,以現貨為依托,采用標準化合約競價電子撮合、T+0、每日無負債結算、杠桿、保證金、強制平倉等交易方式,以收取手續(xù)費為盈利模式。但該平臺總經理謝某、副總經理鄭某某和陳某某等相關涉案人員擅自發(fā)展所謂的“做市商”,將該平臺的木糖醇、液堿、甘油、雙氧水、甲醛、草酸等部分交易品種和業(yè)務外包。這些做市商向下繼續(xù)發(fā)展代理商,他們共同通過互聯(lián)網、微信、電話等方式公開營銷,利用該平臺提供的后臺數據,采用先提供“正確情報”,以小額盈利誘導客戶加大投資,后提供虛假行情信息,反向操縱價格的方式,致使投資者大幅虧損。做市商與該平臺按照85%與15%的比例瓜分投資者虧損資金,做市商將取得的85%客戶虧損再在其與代理商之間進行瓜分。據統(tǒng)計,謝某、鄭某某、陳某某等人共同獲取非法利益合計人民幣7972.32萬元。2015年11月,三人分別被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、有期徒刑十三年、有期徒刑七年,同時被處以相應罰金。

【案例解析】

在已發(fā)生或判決的案例中,不法分子往往以商品現貨交易為幌子,誘導投資者參與非法期貨交易活動,造成投資者財產損失。其實要辨識非法期貨活動,只需從以下四個角度來考量:一是辨識主體資格。按照前述規(guī)定,開展期貨業(yè)務需要經中國證監(jiān)會核準,取得相應業(yè)務資格,否則即為非法機構。投資者可以登錄中國證監(jiān)會網站、中國期貨業(yè)協(xié)會網站查詢合法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從業(yè)人員信息,或者向當地證監(jiān)局核實相關機構和人員信息。二是辨識營銷方式。一些不法分子喜歡以“老師”、“期神”自居,常常發(fā)出只要跟著他做,就能賺大錢等只強調收益不關注風險的犀利言辭。投資者需要知曉,包括期貨在內的任何金融產品投資都是遵循“高收益必然伴隨高風險”的基本原則,沒有“天上掉餡餅”的好產品。合法的期貨經營機構以適當性制度為指引,講究“把合適的產品賣給適合的投資者”,是不得進行此類虛假宣傳的。投資者遇到這種夸張的宣傳手法,請一定注意提高警惕。三是辨識互聯(lián)網網址。非法期貨網站的網址往往采用無特殊意義的字母和數字構成,或采用仿冒方法,在合法期貨經營機構網址的基礎上變換或增加字母和數字。投資者可通過中國證監(jiān)會網站或中國期貨業(yè)協(xié)會網站查詢合法期貨經營機構的網址,識別非法期貨網站。投資者請勿登錄非法期貨網站,以免誤入陷阱,上當受騙。四是辨識收款賬號。合法期貨經營機構只能以公司名義對外開展業(yè)務,也只能以公司的名義開立銀行賬戶,而非法機構往往以個人的名義開立收款賬戶。如果有人要求投資者把錢打入以個人名義開立的賬戶,投資者即可果斷拒絕。